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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的情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23 11:50:3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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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的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区分赠与与继承: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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