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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转让股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2/15 11:13: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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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转让股权

  (1)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出售、公司回购、强制过户等。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3)股权转让收入:

  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

  ①净资产核定法;

  ②类比法;

  ③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取得股权方式
股权原值
现金出资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无偿让渡
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
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除以上情形外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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