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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支付结算的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3 09:50:3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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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方式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主要涉及付款人(或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和中介机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1.支付结算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例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形式有严格要求;结算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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