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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收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6 16:08: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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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出资收回:

(1)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非法占用收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①绩效奖金;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处理: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诉讼。

(3)董监高的债权申报:

因返还第①、③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 
作为普通债权 
因返还第②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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