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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3 16:45: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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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 
债权让与 
债务转移 
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 
履行期限变动 
新贷还旧贷 
条件: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无需同意 
条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同意:按变更后 
同意:按变更后 
同意:承担新贷 
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转让的除外 
未经同意装让,不在承担“该部分”担保责任 
未同意 
减轻债务:按变更后 
未同意:原期限 
未同意:不承担责任,除非前后系同一保证人 
加重债务:按变更前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举例】如甲于2012年6月1日向乙借款5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甲应于2012年12月1日之前偿还该借款,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则该保证的保证期间应截至2013年5月1日。

【总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4.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抗辩权

6.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物权法》规定,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1)有约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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