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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9 16:54:5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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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公示为生效或对抗要件

债权行为——原因性的事实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生效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2.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结果性的事实 
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 
1.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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