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担保物权的概念: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担保物权的种类:《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还可以分为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立,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2.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系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其从属性体现于担保物权的成立、转让与消灭各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指的是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转让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消灭上的从属性则指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此与一般权利不同。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对于债权的担保,系通过优先受偿权而实现。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3担保物权的消灭
由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套餐D大额券
¥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