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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30 15:07: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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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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