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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标的物的检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30 16:33:4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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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备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复习资料

  知识点:标的物的检验

  1.有约定检验期: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

  (1)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思路】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

  【注意】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2)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两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卖方恶意: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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