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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承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13:34: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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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承诺

  一、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承诺内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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