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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要约的撤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24 13:51:4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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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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