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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合并分立后债务承担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8 19:50: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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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合并分立后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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