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8.70 苹果版本:8.8.7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观念交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6 17:17:26  字体:

选课中心

书课题助力备考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硬核干货等你学

资料专区

财会题库

海量好题等你练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注会报考指南

新手提前了解

详情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所谓改定,改定的是占有人身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简易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合同 + 通知到达第三人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