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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4 15:24: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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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

  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其他:

  (1)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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