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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消费税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2 09:12: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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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个人的,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地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5.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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