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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别除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45: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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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别除权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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