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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分为缴纳年金、取得年金投资收益以及领取年金三个阶段。
1.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缴纳部分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如果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限额内,单位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出前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纳部分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前述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述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得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在限额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时,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征税。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是限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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