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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3:51:4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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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财产份额的转让——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对外转让 
对内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购买权)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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