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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17 17:20: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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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程序”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直接起诉,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

  (2)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3.“临时措施”

  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发出“长效止付通知”);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

  1.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解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3.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发出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5.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6.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依申请作出

  公示催告期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除权判决的效力

  ①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

  ②宣告丢失的那张“票据”是废纸,票据权利从此附着在“除权判决”上。

  (3)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三)提起民事诉讼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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