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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2 14:29:1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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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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