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8.70 苹果版本:8.8.7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3 10:45:55  字体:

选课中心

书课题助力备考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硬核干货等你学

资料专区

财会题库

海量好题等你练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注会报考指南

新手提前了解

详情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境外营业机构损失。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如: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等。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四)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