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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境外营业机构损失。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如: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等。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四)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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