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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0:34: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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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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