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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撤销权撤销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3:53: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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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撤销权撤销的情形

  (1)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必背法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以下情节之一:

  ①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明显不合理可以撤销。

  【必背法条】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包括同时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必背法条】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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