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8.70 苹果版本:8.8.7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支票的具体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5 16:25:52  字体:

选课中心

书课题助力备考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硬核干货等你学

资料专区

财会题库

海量好题等你练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注会报考指南

新手提前了解

详情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支票的具体制度

  1.款式: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出票人免除其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到期日,该记载无效。 
记载使支票无效事项  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支票无效。 

  付款:

  (1)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注意】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余额不足: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不足,付款人不予付款。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