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计算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损益计算相对简单。处置损益等于处置价款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里的账面价值就是初始投资成本,在成本法下,除了发生减值等特殊情况,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例如,企业以100万元购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续没有发生减值等情况,当以120万元的价格处置该投资时,处置损益就是120万元减去100万元,即20万元。
其次,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计算要复杂一些。处置损益等于处置价款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还要考虑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转损益部分)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因为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变动、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都要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处置时,这些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转损益部分)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要结转到投资收益。比如,企业以80万元购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份额确认了10万元的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投资企业按份额确认了5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可转损益部分)。之后企业以100万元处置该投资,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0 10 5 = 95万元,处置损益就是100 - 95 5(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到投资收益)= 10万元。
另外,对于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如果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如果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每一次处置股权的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