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禁止背书后再背书如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6/22 16:20:04  字体:
在中级经济法中,关于禁止背书后再背书的情况,需要从出票人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禁止背书这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来看出票人禁止背书。当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该汇票便不得进行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此类汇票背书转让,那么该转让行为是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的,出票人以及付款人对受让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因为出票人明确表达了禁止票据流通的意愿,其目的在于保留对收款人的抗辩权,并且防止在票据上的后手向自己行使追索权。举例来说,A作为出票人签发票据给B,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若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一旦票据到期不能获得付款,C不能向A行使票据权利。

再看背书人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背书人只是对其直接后手以后的后手切断了票据责任。例如,A背书转让票据给B,B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B的后手C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当D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D不能向B进行追索,但可以向出票人、A以及C行使追索权。这是因为背书人虽然限制了票据的进一步流通范围,但并没有完全否定票据可以继续转让,只是其自身对直接后手以外的后手免除了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禁止背书后再背书的效力因禁止背书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出票人禁止背书会使汇票丧失流通性;而背书人禁止背书只是部分限制了自己的票据责任,票据仍可继续流转。考生在学习和理解这一知识点时,要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以便在考试和实际应用中能够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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