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在权益法下对初始成本进行调整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付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然后,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此时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这是因为这种情况通常意味着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获得了被投资单位的商誉等额外价值,初始投资成本中已经包含了这些因素,所以不需要调整。例如,甲公司以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900万元(3000×30%),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应享有份额900万元,不需要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种情况,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体现了交易的实质,相当于购买方获得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比如,甲公司以8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900万元(3000×30%),初始投资成本800万元小于应享有份额900万元,差额100万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900万元。
权益法调整初始成本的原则旨在准确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所享有的权益,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更加符合其实际价值,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