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是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那么该无权代理行为就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一旦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自始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甲未经乙授权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合同,乙事后得知后表示同意该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对乙就具有约束力,乙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其次是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在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后,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了交易,在得知对方无权代理后,既可以选择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该行为。比如丙与无权代理人甲签订合同后,发现甲没有代理权,丙可以催告乙在一个月内追认,如果乙未作表示,就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乙不发生效力;同时,在乙追认前,丙作为善意相对人也可以撤销与甲签订的合同。
最后,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需要对相对人因该无权代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无权代理乙与丙签订合同,乙拒绝追认,甲就需要对丙因合同未能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的后果要综合考虑被代理人的追认、相对人的催告和撤销以及行为人责任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