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不同资产的跌价准备转回情况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转回跌价准备的相关情况。
首先是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准则规定,企业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对一批库存商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之后市场情况好转,该商品价格回升,且导致之前计提跌价准备的因素已经消除,此时就可以在原计提的跌价准备范围内转回。
其次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这是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变动与市场利率、债务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相关,当这些不利因素消除后,其价值可能回升,所以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还有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贷款和应收款项也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发生减值时要计提减值准备。如果以后期间减值因素消失,价值得以恢复,同样可以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比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因客户财务困难计提了减值准备,后来客户经营状况改善,还款能力增强,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
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转回。
总之,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其跌价准备是可以转回的,但不同资产的转回处理方式和适用条件存在差异,在会计处理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