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核算股利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方法。
首先,当企业取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时,若在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这部分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不计入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比如,企业花费 105 万元购买某权益工具投资,其中 5 万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那么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就是 100 万元,5 万元应确认为应收股利。
在后续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应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这是因为虽然该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股利收入是企业实实在在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应计入当期损益。例如,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 3 万元,此时企业应做分录:借记“应收股利”3 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 万元。
当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接上例,当企业收到这 3 万元现金股利时,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3 万元,贷记“应收股利”3 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明确代表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该类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谨慎性和特殊性,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