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是中级经济法中关于票据行为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二者的区分方法。
首先,从定义角度来看。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这里强调的是票据上签章的虚假性。比如,甲假冒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进行出票行为,此时票据上乙的签章是假的,这就是典型的票据伪造。而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丙将票据上的金额从10万元改为20万元,这就属于票据变造。
其次,从行为主体方面区分。票据伪造的主体是假冒他人名义的人,其目的往往是通过伪造签章来骗取票据款项。而票据变造的主体是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他们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对票据上的金额、日期等非签章事项进行修改。
再者,从法律责任上看。对于票据伪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被伪造人由于没有真正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也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对于票据变造,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最后,从对票据效力的影响来分析。票据伪造中,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需按照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而票据变造如果是对票据上必要记载事项进行变造,可能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如果是对非必要记载事项进行变造,票据仍然有效,只是各当事人根据签章时间承担不同责任。
总之,区分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关键在于看是签章被假冒还是非签章的记载事项被更改,同时要结合行为主体、法律责任以及对票据效力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