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对于票据变造责任的界定,需要从不同主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和在变造之后签章两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这是因为他们在进行票据行为时,所依据的是当时票据上的原始记载内容,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原始票据信息的。例如,甲签发一张金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给乙,乙在取得汇票后将金额变造为 20 万元并转让给丙。此时,甲作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 10 万元的金额承担责任。
其次,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为他们在进行票据行为时,所看到的是已经被变造后的票据内容,其作出的票据行为是基于变造后的信息。就上述例子而言,丙在接受汇票时看到的是金额为 20 万元的汇票,那么丙在票据上签章后,就需要对 20 万元的金额承担责任。
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这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避免因无法确定签章时间而导致责任承担的混乱。
此外,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那么他不仅要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为变造票据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票据变造责任的界定遵循“在变造前签章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无法辨别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的原则,以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