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时,对于损益的计算需要分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下面为你展开介绍。
首先是处置部分股权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情况。当企业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剩余股权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要对剩余股权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在计算损益时,第一步要确认处置部分股权的损益,处置损益等于处置股权取得的价款减去处置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比如,企业处置了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价款100万元,这部分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是80万元,那么处置这部分股权的损益就是100 - 80 = 20万元。
第二步,对于剩余股权,要调整其账面价值。剩余股权在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在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假设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100万元,剩余股权比例为30%,那么应调整留存收益的金额就是100×30% = 30万元。如果在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50万元,同样按照30%的比例,应调整当期损益的金额就是50×30% = 15万元。
另外,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比如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投资方应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假设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后,投资方新的持股比例下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增加净资产份额为60万元,而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为50万元,那么就应确认当期损益60 - 50 = 10万元。
总之,成本法转权益法计算损益时,需要综合考虑处置股权的损益、对剩余股权按照权益法追溯调整时涉及的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的调整,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时的相关损益计算,并且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准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