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类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或者存在一定认知障碍,所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
对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纯获得利益而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比如接受赠与、奖励等,这类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在此类合同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收益而无负担,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法律承认其效力,以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而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例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自己的零花钱购买文具、零食等小额商品的合同,这是符合其年龄和认知水平的,是他们能够理解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
然而,对于其他合同,也就是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范围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此时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那么该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相对人也享有催告权,即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综上所述,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合同性质以及法定代理人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