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主要有以下义务:
首先是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里的“合理的方式”通常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在书面合同中,可以通过加粗、加大字号、不同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相关条款;在电子合同中,可以采用弹窗、特殊标记等方式引起对方的注意。这一义务的目的在于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知晓格式条款中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避免因未注意到某些条款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
其次是说明义务。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方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当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疑问或者不理解时,提供方有责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合理的方式向对方解释该条款的含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比如,如果格式条款中规定了提供方在特定情况下的免责情形,当对方要求说明时,提供方要详细解释在哪些具体情形下可以免责,免责的范围是什么等。
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有助于保障合同相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合同的订立更加公平、公正,避免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