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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谁优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5/27 21:48:37  字体:
在中级经济法中,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时,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非格式条款则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之后达成一致所确定下来的条款。

之所以规定非格式条款优先,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来看,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每一个条款的内容都是经过双方权衡利弊、讨价还价之后确定的,体现了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和预期。而格式条款往往是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缺乏充分的协商机会,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其次,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赋予非格式条款优先效力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在条款中设置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内容。如果允许格式条款优先,那么相对方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更能体现合同的公平性,双方都有机会在条款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法律的引导作用来看,强调非格式条款优先能够鼓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这有助于促使合同双方更加谨慎地对待合同条款,减少因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利益而引发的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例如,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其中规定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进行任何装修。但后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就装修问题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允许承租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适度装修。这个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就属于非格式条款,当出现关于装修问题的争议时,应以补充协议中的非格式条款为准。

综上所述,在中级经济法里明确了非格式条款相对于格式条款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公平交易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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