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对于时段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确认履约进度可以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这种方法直接计量已完成的产出,能够直观地反映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例如,在建造一栋大楼的项目中,按照实际完成的楼层数占总楼层数的比例来确定履约进度。如果大楼总共20层,已经完成了10层,那么履约进度就是50%。不过,产出法有时可能难以获得可靠的测量数据,比如某些情况下难以准确衡量已转移给客户商品的价值。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是合适的。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一项为期一年的咨询服务,每月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基本相同,那么就可以按照时间进度每月平均确认收入。但投入法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果企业的投入与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控制权之间并未建立直接联系,可能会导致履约进度的不准确。比如,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无效的投入,如因施工方案不当导致的返工成本,这些投入就不应计入履约进度的计算中。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如实反映其履约进度的方法。并且,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