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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人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5/19 14:37:01  字体:
共同保证人责任的分担需要区分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情形,以下为你展开分析。

在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仅对自己所承担的份额负责。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债务人丁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甲承担30%、乙承担30%、丙承担40%的保证份额。当债务人丁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要求甲、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甲只需承担债务的30%,乙承担30%,丙承担40%,保证人在履行了自己份额的保证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没有清偿义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因为各保证人之间没有相互承担保证责任的关系。

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连带共同保证里,债权人的选择权更大,他既可以要求全体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只要求其中某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例如,A、B、C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A、B、C一起承担责任,也可以单独要求A承担全部债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在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一般是平均分担保证责任。假设三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两个保证人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此外,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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