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里的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例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将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中国境内的A公司并取得收入,此时A公司作为支付款项给该外国企业的一方,就是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此项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其次,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等。例如,某外国建筑企业到中国来承接一个建筑工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工程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由发包方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代扣代缴该外国建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总之,明确非居民企业的扣缴义务人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