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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风险谁承担?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5/18 10:21:35  字体:
试用买卖中风险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试用买卖,在试用期内,标的物虽然在买受人的占有之下,但由于此时买受人是否购买标的物还不确定,所以通常认为标的物的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因为在试用阶段,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还未完全确定,买受人只是在试用该商品,并没有真正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从公平原则和风险与所有权相匹配的角度来看,由出卖人承担风险更为合理。

例如,甲将一台电脑交给乙试用,在试用期内,这台电脑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坏。由于乙此时只是在试用,尚未决定购买,那么这台电脑损坏的风险就应该由甲来承担,甲不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然而,当出现特定情形时,风险承担会发生变化。如果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那么从买受人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时起,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受人。因为此时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定,所有权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根据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原则,风险自然由买受人承担。比如在上述电脑试用的例子中,试用期满乙明确表示购买该电脑,此后电脑因意外事件遭受损失,这个损失就应由乙来承担。

另外,如果试用期满,买受人没有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视为购买的,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同样转移给买受人。例如双方约定试用期满买受人若不退还商品就视为购买,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退还电脑,那么从期满之日起,电脑的风险就由乙承担。

总之,试用买卖中风险承担的关键在于判断买卖关系是否确定以及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以此来合理确定风险到底由出卖人还是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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