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这在《仲裁法》中有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要求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书面形式能够清晰明确地体现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愿以及仲裁事项等关键内容。例如在合同里订立的仲裁条款,会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特定类型的纠纷,双方同意将其提交给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式都一目了然。其次,书面形式便于保存证据。当双方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仲裁事项的范围等问题产生争议时,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在后续的程序中证明双方曾经达成过仲裁的合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仅仅是口头约定仲裁,往往会带来诸多问题。因为口头约定难以固定内容,双方可能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等关键要素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记忆,容易引发争议。而且在进入仲裁程序时,仲裁机构也需要依据书面的仲裁协议来确定其管辖权。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仲裁机构可能无法受理案件。所以,无论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确保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仲裁协议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