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周年

调减应纳税额的项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6/05/14 15:06:32  字体:
在中级会计实务中,调减应纳税额的项目有多个方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国债利息收入。国债作为国家发行的债券,为了鼓励投资者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建设,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国债利息收入从利润总额中调减。例如,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 500 万元,其中包含国债利息收入 20 万元,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 20 万元,以 480 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其次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这些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在投资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减。比如,A 企业持有 B 企业的股权,当年从 B 企业取得股息 30 万元,A 企业在计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这 30 万元调减。

再者是加计扣除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常见的调减项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75%(制造业企业按 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制造业企业按 200%)在税前摊销。假设企业当年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那么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 75 万元(制造业企业调减 100 万元)。

还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例如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 50 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正常扣除 50 万元工资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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