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中级经济法中,留置权适用的合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保管合同。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按照约定占有寄存人的动产。比如,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约定保管期限和费用等事项。如果寄存人甲到期不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乙就有权留置这批货物,以促使甲履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该批货物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其次是运输合同。当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例如,丙运输公司为丁企业运输一批原材料,丁企业在货物运达后拒绝支付运输费用,此时丙运输公司可以留置这批原材料。
再者是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比如,戊为己制作了一件定制家具,己却不按照约定支付制作费用,戊就可以留置这件家具。
最后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支付仓储费等费用的,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有权留置仓储物。例如,庚企业将一批商品存放在辛仓库,到期后庚企业未支付仓储费用,辛仓库就可以对这批商品行使留置权。
综上所述,留置权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和仓储合同等多种合同类型中都有适用,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通过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获得一定的保障,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