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单务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分布具有明显的不均衡性。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仅承担义务,不享有对应的权利。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无需向赠与人支付对价或履行其他对等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是单务合同最显著的特征。
其次,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情况,所以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比如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给借用人后,借用人只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用物,出借人不存在与借用人同时履行的义务,借用人也不能以出借人未履行某种义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再者,单务合同中风险的负担方式相对特殊。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仅由承担义务的一方承担风险。例如在无偿保管合同中,若保管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保管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管人是无偿承担保管义务的,风险主要由寄存人承担。
最后,单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对较为宽松。很多单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这与一些双务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单务合同在权利义务分配、抗辩权适用、风险负担以及成立要件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其与双务合同相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