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里,关于企业所得税中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比例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1.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企业应当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情况,并且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于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那部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甲企业2023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6万元。按照规定,其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00×14% = 14万元,实际发生的16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那么超过的2万元(16 - 14)就不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