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对物抗辩的适用情形。
首先是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比如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像汇票上未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票据将无效,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按照规定这种票据也是无效的,债务人可据此抗辩;另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比如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不是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票据行为不成立,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其次是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例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就要求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还有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债务人也可进行抗辩。
再者是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当票据已经得到了足额付款,票据权利就消灭了,此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再次付款;票据被除权判决,该票据所代表的权利也就失效了,债务人可以此对抗持票人。
最后是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成拒绝证明等,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总之,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问题,这些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