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例如,出票人未按照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等。但这种抗辩事由不能用来对抗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受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基础关系的影响。比如,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汇票,B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若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A 公司不能以该纠纷为由拒绝向 C 公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