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其后果需要分不同情形来讨论。
第一种情形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逾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这是因为承诺本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若超过期限作出,表明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已经不符合原要约设定的条件。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承诺,乙在第15天才发出承诺。此时,正常情况下这个承诺就不再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甲没有及时通知乙该承诺有效,那么乙的这个表示就相当于乙向甲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甲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个新要约。
第二种情形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不可抗力、第三方的延误等)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该承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因为受要约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承诺,只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导致逾期到达。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快递发出承诺,但快递途中遇到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延误,使得承诺逾期到达甲。如果甲没有及时告知乙不接受该承诺,那么这个承诺依然有效,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逾期承诺的后果关键在于要约人的态度以及逾期的原因。要约人的及时通知起到了关键作用,它决定了逾期承诺是否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既保护要约人的权益,使其能在合理范围内掌控合同的订立,又保障受要约人在无过错情况下的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