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关于票据被记载“不得转让”后是否可以背书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记载主体来具体分析。
如果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那么该汇票就不得背书转让。因为出票人作为票据的最初创设者,其记载“不得转让”明确表达了不希望票据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转让的意愿。一旦如此记载,这张票据的流通性就被严格限制了,背书人再进行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后手取得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而如果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此时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并不影响票据在后续继续进行背书转让,票据的流通性依然存在。只是当出现票据到期不能获得付款等情况时,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对于其直接后手以外的后手被背书人可以免除票据责任。比如,A将票据背书给B,B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之后B又将票据背书给C,C再背书给D,当D提示付款遭拒时,D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A、C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综上所述,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时票据不可背书转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时票据仍可背书转让,但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考生在学习和理解这一知识点时,要准确把握不同记载主体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以便在考试和实际应用中能够正确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