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中级经济法中,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同的抗辩权行使时所需证据有所不同。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行使该抗辩权时,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义务,比如提供合同文本,以表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的义务。同时,要证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这可以通过交付货物的验收报告、服务的质量评估报告等证据来体现。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行使此抗辩权,首先需提供合同,证明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履行顺序。其次,要提供证据证明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例如先履行方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提供质量检测报告;若应支付款项未支付,可提供转账记录、催款通知等作为证据。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况。比如要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有对方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大量诉讼纠纷的法律文书等;若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可提供银行资金流水、资产过户记录等;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则可提供其过往违约记录、客户投诉等方面的证据。并且,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还需要证明自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这同样依赖于合同文本等证据。总之,在行使各类抗辩权时,都要以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